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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新峰律师接受渭南广电报采访,就《临时受雇摔伤之后》一文点评
www.sxtaipu.com 2008-8-8 9:22:21  阅读:


   魏律师说,在这个事件中,李兴的赔偿问题如何解决,首先必须明确李兴与刘升等之间的关系。劳动者到一个单位干活,有可能形成两种关系,一种是劳动关系,一种是劳务关系。如果二者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那么在发生纠纷后就适用《劳动法》等相关法律,发生了事故,首先要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程序作工伤认定,如果认定为工伤,则按照该条例规定的标准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赔偿,如果与用人单位说不到一块,则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后一方不服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假如二者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或者说是雇佣关系,那问题处理起来,倒比较简单,双方说不拢,劳动者则可以直接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处理的时候,便可以依据《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进行处理。
    那么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是什么呢,就是我们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所谓劳动关系,系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一种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它要求劳动者要成为用人单位中的一员。如何建立起劳动关系?通常有两种途径: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起真正的劳动关系。二是事实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虽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在事实上劳动者已经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并享受用人单位的福利待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报酬,支付社会保险金,已形成稳定的劳动关系。而劳务(雇佣)关系则是指,受雇佣人与雇佣人约定,由受雇佣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向受雇佣人支付报酬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如聘请家庭保姆、雇请钟点工等等。作为劳务关系而言,受雇佣人对雇佣人提供的是劳务而不是劳动成果,受雇佣人要受雇佣的指挥,但无需成为雇用单位中的成员。
    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李兴和刘升之间形成的是劳务(雇佣)关系,刘升是雇主,李兴是雇工,他们之间有没有合同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李兴只要能证明其是在受刘升雇佣期间发生事故的就可以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按照这个规定,李兴可以向雇主提出赔偿的请求。在这个事件中,渭南车务段劳司是受益人,李兴也可以向劳司提出相应的请求,如果劳司本身并无其他过错,可以在公平原则的基础上,给予李兴一定的补偿或者赔偿。(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随着用工制度的多样化,这类因临时雇用而引发的纠纷也会更多的出现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比如雇请保姆,小时工,单位雇佣劳务人员等,专家提醒,除了签订必要的合同和协议以外,还应完善与劳务合同关系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便更好地保护合同双方的权利。

供稿:本报记者 张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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