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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尧柏水泥”坑苦了村民》追踪报道
www.sxtaipu.com 2008-7-11 14:15:45  阅读:

律师点评:
    尧柏水泥厂也应该打假
    就此事记者采访了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董少峰律师,他认为在这一事件中,李宇翔为了建起人生最大的生活用品房屋而购买水泥,属于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属于消费者。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李宇祥盖房用的水泥和正常水泥的质量有差别,而且据尧柏水泥的生产商证实,经销商提供的产品发货单、产品质量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单不是尧柏水泥厂商的。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因而可以说经销商销售给李宇翔的水泥是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的。所以,李宇翔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求经销商(临渭区三张乡谢家村下王组一个叫刘谋)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对于尧柏水泥厂来讲,如果真是尧柏水泥厂所讲那样。那么尧柏水泥厂即不是水泥的生产商,又不是水泥的经销商,也就无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但对于水泥厂来讲,为了保证自己产品的社会信誉,应对市场上出现的假冒产品进行打假,即保护自己产品的声誉,又保证消费者不会购买到假冒产品。特别对于此事件,在水泥生产商得知后,可向消费者协会、质监局等政府职能部门进行投诉,由这些部门对假冒产品进行依法查处。这样既能保护生产商产品的社会声誉,又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对担负保护市场正常程序的政府职能部门,应对假冒产品依法一查到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切实履行保护市场的政府职能。
    在记者发稿前,就此事临潼质监和工商部门已经介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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