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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www.sxtaipu.com 2008-7-12 17:53:47  阅读:

  四十、洗钱案(刑法第191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提供资金账户的;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四十一、集资诈骗案(刑法第192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十二、贷款诈骗案(刑法第193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四十三、票据诈骗案(刑法第194条第1款)
  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十四、金融凭证诈骗案(刑法第194条第2款)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十五、信用证诈骗案(刑法第195条)
  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3、骗取信用证的;
  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四十六、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196条)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恶意透支,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四十七、有价证券诈骗案(刑法第197条)
  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四十八、保险诈骗案(刑法第198条)
  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十九、偷税案(刑法第201条)
  纳税人进行偷税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偷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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