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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www.sxtaipu.com 2008-7-12 17:53:47  阅读:

  二十、变造货币案(刑法第173条)
  变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二十一、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刑法第174条第1款)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期货、保险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的;
  2、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期货、保险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筹备组织的。
  二十二、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案(刑法第174条第2款)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应予追诉。
  二十三、高利转贷案(刑法第175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单位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二十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176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十五、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刑法第177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伪造、变造金融票证,面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数量在十张以上的。
  二十六、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案(刑法第178条第1款)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二十七、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178条第2款)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二十八、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179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十九、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刑法第180条)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内幕交易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
  3、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4、造成恶劣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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